第四十九條
政見發表會,除監察委員選舉由選舉委員會主辦外,分公辦政見發表會及自辦政見發表會。
公辦政見發表會,除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免辦外,由選舉委員會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候選人應親自到場發表政見。但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得由選舉委員會視實際情形辦理或免辦。
自辦政見發表會,由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內舉辦,每日不得超過八場,每場以兩小時為限,候選人應親自到場,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外,他人不得在場演講;其時間、地點應於舉辦二日前函報選舉委員會核准。
舉辦政見發表會時,選舉委員會得派監察人員到場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