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登記為省(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候選人者,應具備左列之學、經歷:
一、省(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或縣(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二、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三、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所指行政工作,如為公務員時,在第一款、第二款指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務,第三款指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職務。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二款、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
一、省(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市)議員以上公職或縣(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二、縣(市)長候選人須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或曾在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縣(市)議員以上公職或鄉(鎮、市)長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三、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或曾任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
前項各款學、經歷之認定,以檢覈行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第一項所指行政工作,如為公務員時,在第一款、第二款指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職務,第三款指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職務。
本法施行前,經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得不再經檢覈,取得各該公職候選人資格。
曾經第一項第一款之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二款、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曾經第二款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合格者,取得第三款公職候選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