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條
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對其提議人;如合於規定,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一定期間內徵求連署。
前項提議人有不合規定者刪除,並即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五日內補足;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