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條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經監察人員書面制止不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