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三條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
二、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不服取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