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出生地、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或監察委員之選舉人,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背規定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經所屬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登其政黨推薦,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刊登其黨籍。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選定公職人員選舉種類,透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傳播工具,辦理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