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候選人之政見、號次、相片、姓名、年齡、性別、本籍、黨籍、學歷、經歷、職業、住址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於投票日二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前項候選人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應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時,一併繳送選舉委員會。候選人政見內容,如有違背第五十四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通知候選人限期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違背規定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候選人個人資料不實者亦同。
選舉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透過大眾傳播工具,辦理其他競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