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
前二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十日內發還。但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為零票;其他選舉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各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所得商數百分之十者,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