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競選活動期間,除候選人及其助選員依本法規定從事競選活動外,任何人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自行製作或張貼傳單、標語、壁報為候選人宣傳。
三、以未經許可為競選活動使用之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為候選人宣傳。
四、結眾遊行為候選人宣傳。
五、發動選舉人簽名或利用大眾傳播工具刊登廣告為候選人宣傳。
六、為候選人燃放鞭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