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曾因內亂、外患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因貪汙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或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