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曾因內亂、外患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受保安處分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