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被判決當選無效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應定期重行選舉。
二、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均視同缺額。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定期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