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警察人員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其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予以停職,并依法處理。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犯內亂、外患、叛亂、匪諜、盜匪等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二、犯貪汙、瀆職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等罪嫌,經提起公訴者。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徒刑尚未確定者。
五、刑事訴訟程序實施中被羈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