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條之一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
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