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自來水水價之訂定,應考量自來水供應品質,以水費收入抵償其所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其計算公式及詳細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並參酌當地通行利率、利潤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