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自來水事業發展、經營、管理、監督法令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全國性自來水事業發展計劃之訂定及監督實施事項。
三、有關省(市)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四、有關供水區域涉及二個以上省(市)之自來水事業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全國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