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之一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者,其土地應視限制程度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
前項土地減免賦稅區域及標準,由財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自來水事業應於水價外附徵一定比例之費用,協助第一項土地受限地區地方建設。
前項之一定比例及協助地方建設辦法,由主管機管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