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省(市)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
一、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法規之訂定事項。
二、有關省(市)內自來水事業長期性發展計劃之訂定及實施事項。
三、有關省(市)公營自來水事業之經營管理事項。
四、有關省(市)內公營、民營自來水事業之監督及輔導事項。
五、有關供水區域之核定事項。
六、有關區域供水制度之推行事項。
七、其他有關全省性之自來水事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