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或省(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上級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