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劃地區範圍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市場及公用事業,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收費標準,依各該事業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無法令規定者呈請上級政府核定其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