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主要計畫應依左列規定分別層報核定之:
一、首都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轉報行政院備案。
二、直轄市、省會及省轄市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三、縣政府所在地及縣轄市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轉報內政部備案。
四、鎮及鄉街之主要計畫由省政府核定,並送內政部備查。
五、特定區計畫,視其情形,分別由內政部或省政府核定,轉報行政院或內政部備案。
六、由省政府擬定之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
主要計畫在區域計畫地區範圍內者,內政部或省政府在核定前,應先徵詢各該區域計畫機構之意見。
第一項所定應報請備案之主要計畫,非經准予備案,不得發布實施。但備案機關於文到後三十日內不為准否之指示者,視為准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