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其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由上級政府訂定或擬定之計畫,應先徵求有關縣(市)(局)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之意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