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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章 政府直接興建
第十四條
政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自動工興建或取得所有權之日起,其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