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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二章 政府直接興建
第十四條
國民住宅承購人將國民住宅改建、增建、變更隔間或重要裝修,致影響構造安全,經國民住宅出售機關通知限期回復原狀而逾期未回復者,由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代為回復,其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