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國民住宅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