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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條
國民住宅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宅條例
國民住宅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廢止
民國 94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71 年 07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64 年 07 月 01 日 制定
國民住宅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之國民住宅,係指由政府機關興建,用以出售或出租與收入較低家庭及軍、公、教人員家庭之住宅。
前項國民住宅之出售、出租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