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為出售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其為出租者,依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前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之規定,於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規定優先承購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