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有左列行為不一者,國民住宅出租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其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將承租之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經查明屬實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未經國民住宅出租機關同意,將承租之國民住宅轉租他人者。
四、未經國民住宅出租機關同意,將承租之國民住宅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
一、將承租之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經查明屬實者。
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
三、未經國民住宅出租機關同意,將承租之國民住宅轉租他人者。
四、未經國民住宅出租機關同意,將承租之國民住宅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
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