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