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建築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縣(市)(局)主管機關得報請省主管機關予以獎勵;其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特別優異者,層報內政部獎勵之:
一、對所在地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有卓越表現者。
一、對所在地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三、對建築設計有卓越表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