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
四、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開業證書。
五、違反第四條或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開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