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中央或省或院轄市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擬具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由內政部審查核定;縣市以下之公有建築物,由建設廳審查核定。但應彙報內政部備案。
前項所稱公有建築,謂政府機關或自治團體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