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中央或省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之公有建築,造價逾三萬元以下者,依該起造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之核定為之,如起造機為中央各部會以上之機關或省政府或直隸於行政院之市政府,由各該機關自行決定,但均應將建築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連同造價預算,送內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