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之二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其處理方式如左: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得優先買回土地,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其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核計。
三、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四、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讓售或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應予標售。
依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讓售或撥用地價及標售底價,以可供讓售、撥用及標售土地總面積,除開發總費用所得之商數為準。
一、抵價地發交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地價者,於區段徵收完成後,得優先買回土地,其地價應按徵收補償地價,另加公共設施費用計算,其買回最高面積依第五十四條核計。
三、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廣場、停車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四、前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及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讓售或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應予標售。
依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讓售或撥用地價及標售底價,以可供讓售、撥用及標售土地總面積,除開發總費用所得之商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