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照價收買土地之程序如左:
一、主管機關應將照價收買之土地先行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移轉之權利人或他項權利人。
二、受通知人應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繳交土地所有權狀、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有關證件;逾期不繳交者,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
三、主管機關對繳交之書狀,證件審核無訛,或依前款規定宣告其書狀,證件無效後,應於三十日內給付地價及他項權利補償費;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