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照價收買土地應行償付之地價,每戶總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依左列規定搭發土地債券:
一、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六成。
二、超過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八成。
三、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部分,搭發土地債券九成。
四、超過四十萬元部分,全部以土地債券償付之。
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區段徵收之土地,每戶總額在二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超過二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得在半數以內搭發土地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