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土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廣場、鄰里公園、市場等公共設施所需土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暨貸款利息,由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並應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之土地,以不超過參加重劃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辦理重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