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前條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七徵收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依左列方法累進課稅:
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下者,其超過部分加徵千分之五。
二、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在百分之五百以上者,除按前款規定徵收外,就其超過百分之五百部分,以每超過百分之五百為一級距。每一級距內各就其超過部分逐級加徵千分之十,以加至最高稅率千分之六十二為止。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七徵收之,但以在都市計劃所定之工業區以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