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之稅率依左列之規定:
一、土地漲價總數額在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以下者,就其漲價總數額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三十。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一百至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款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五十。
三、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二百至百分之三百者,除按前二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份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七十。
四、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申報地價數額百分之三百至百分之四百者,除按前三款規定分別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徵收增值稅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