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前條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稅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徵收之,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時,其超過部份以每超過累進起點地價百分之四百為一級距。每一級距內各就其超過部份逐級加徵千分之五,以加至最高稅率千分之六十五為止。
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統按其申報地價數額千分之十五徵收之,但以在都市計劃所定之工業區以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