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前條需要租賃或購買土地,應會同原所有權人,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准。
前項土地,如依前條各款所列,變更用途或為移轉時,應呈請該管市、縣政府核准。
市、縣政府為前二項之核准時,應即層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