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二條
徵收土地為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行政院核准之:
一、需用土地人為國民政府五院及其直轄機關省政府或院轄市市政府者。
二、舉辦之事業,屬於中央各院部會直接管轄或監督者。
三、土地面積跨連兩省以上者。
四、土地在院轄市區域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