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可通運之水道。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三、公共交通道路。
四、礦泉地。
五、瀑布地。
六、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
七、名勝古蹟。
八、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
市鎮區域之水道湖澤、其沿岸相當限度內之公有土地,不得變為私有。
一、可通運之水道。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
三、公共交通道路。
四、礦泉地。
五、瀑布地。
六、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
七、名勝古蹟。
八、其他法令禁止私有之土地。
市鎮區域之水道湖澤、其沿岸相當限度內之公有土地,不得變為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