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規定如左:
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之給與。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內之全數及超過三十日之半數。
五、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膳食費用,如被保險人係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住院診療者,全部由保險人給付之;第五款規定勞保病房之供應,如係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其超過勞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自付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