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勞工保險之生育、傷害、疾病給付住院及門診治療、殘廢、老年及死亡之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給投保工資百分之八計算。
前項所稱工資,係指產業工人,交通、公用事業工人及職員,公司、行號員工暨機關、學校之技工、司機、工友按其實支之工資及實物給付折為現金計算之總額,或職業工人及專業漁撈勞動者每月收入,由雇主或投保團體,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規定,報請投保之工資而言;工資之以件計算者,應由雇主或投保團體比照同一工作、同一等級勞工之月給工資,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作為本保險之投保工資。
各廠礦事業、公司、行號、機關、學校及各業團體所屬被保險人工資如有調整時,應於當月底前,依照投保工資分級表之等級,將調整後之投保工資通知保險人,其調整視為自次月一日開始。
前項投保工資分級表,由保險人視當地情形訂定,層報內政部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