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除依照前條規定請領殘廢補助費外,並增給百分之五十。
被保險人領取職業傷害給付期滿,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