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按需要,設立、獎助或補助下列各類私立殘障福利機構:
一、視覺、聽語、肢體、智能障礙教養及醫療、復健機構。
二、傷殘重建機構。
三、盲人讀物出版社及盲人圖書館。
四、殘障庇護福利工廠或商店。
五、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機構。
六、殘障收容及養護機構。
七、殘障服務及育樂機構。
八、其他殘障福利機構。
前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
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設立辦法、設施標準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殘障復健之研究發展及整合規劃之功能,應於中央設立殘障復健研究發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