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省(市)、縣(市)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左列各類殘障福利機構:
一、盲人教養機構。
二、聾啞教養機構。
三、肢體殘障者教養機構。
四、智能不足者教養機構。
五、義肢製造裝配所。
六、傷殘重建機構。
七、盲人讀物出版社及盲人圖書館。
八、重殘養護機構。
九、其他服務及育樂機構。
前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
民間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各類殘障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
一、盲人教養機構。
二、聾啞教養機構。
三、肢體殘障者教養機構。
四、智能不足者教養機構。
五、義肢製造裝配所。
六、傷殘重建機構。
七、盲人讀物出版社及盲人圖書館。
八、重殘養護機構。
九、其他服務及育樂機構。
前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
民間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各類殘障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