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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之一
老人福利法
其他名稱
:資深國民福利法、高齡者福利法
老人福利法
版本: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
老人福利法
第四章 福利機構
第四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入住老人福利機構,且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者,得結合民間團體監督該機構之服務品質;該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