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
一、專業人員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